
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什么是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出口退税政策发展历程
● 1985年3月国务院发布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
● 1994年1月改革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 1996年中国政府将出口退税率从11%、13%、17%分别降为3%、6%、9%。
● 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出口退税率逐步提高,出口商品的综合退税率由原来的6%提高到15%。
● 2002年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出口退税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 2003年由于经济局部过热,出口欠税严重,政府将出口退税率由15.5%调整到12.51%。
●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正式出台。
● 2006年1月1日起取消多项皮革类原材料的出口退税政策,并下调了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 2006年9月15日起142个税号的钢材、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纺织品、家具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有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上调。
● 2007年4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型材、盘条等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产品则取消出口退税。